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09:14 点击数: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安庆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请假分公假、病假和事假。公假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学校、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病假指个人因自身患有某方面的疾病而不能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事假指个人因私而需要请假。公假实行集体请假,填写学校统一表格(涉及个人签名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统一交至辅导员老师处备案。病假和事假由个人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代人请假。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请假必须遵循以下流程和要求: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三条 学生应参加教育教学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劳动、军训、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实习期间,如不能正常参加实习活动,需跟实习指导老师申请,报辅导员老师审核同意,向实习单位书面请假并报学院教务科备案。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销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个人请假,应在辅导员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由家长与辅导员老师电话核实,病假必须有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详见第二条),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并送所在班级学习委员或班长后,方可离校。
第五条 学生因外出参加各类竞赛、培训等专业或社会实践活动而需要集体(2人以上)请假的:(1)有带队或指导老师的,由带队或指导老师提前一周向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提出书面申请;(2)无带队或指导老师的,由学生自己提前一周向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比赛、培训等名称、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参与的学生具体名单和赛前安全纪律教育措施,并附正式的比赛通知或文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外出三天以内的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手续材料复印一份,原件留学院学工办备案,复印件交至各班级学习委员或班长。
第六条 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3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周一至周五不准请事假,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由学生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真实情况,辅导员必须在《请假条》上注明与家长联系情况(标明联系电话号码)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除公假以外,每个班级同一天请假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九条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由家长报告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周六周日离开安庆市区的,必须向辅导员请假并获得批准。家住安庆市区(不含郊区)的学生周六周日回家的,可以由学生及其家长提出周六周日长期请假申请,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4)假满后不销假者;(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院领导同意者除外);(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二条 为保证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一学期内,因私请假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学生参与非官方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从严把控。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
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工作组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