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运动队管理办法
(试行)
(2019年元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运动队的管理,推进校运动队训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促进校运动队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课余训练提高学校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精神,结合我校运动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队的界定
本办法所涉及的运动队是指所有经过校体委研究批准后组建的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运动队。
第三条 运动队的组建
校体委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发展和对外参赛需要,每年组建一定数量的运动队。组建步骤为:第一步,校体委根据需要,下达组队与参赛任务;第二步,经体育学院教研室推荐,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遴选教练员,上报组队名单;第三步 校体委审批后,下发组队通知开始训练。
第二章 领队管理
第四条 校体委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需要,研究是否任用领队及确定领队人选,在组队通知中注明。
第五条 领队职责
1.全面负责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运动队的训练考勤并按照校体委的要求,督促教练员按月上报考勤记录。
3.比赛结束,完成参赛总结和材料整理并及时上报校体委。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六条 教练员聘任
1.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是由校体委根据需要,下达训练与参赛任务,体育学院接到任务后,由各教研室上报教练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校体委审查通过后正式下达组队训练通知。
2.校体委根据教练员的阶段训练情况和实际需要有续聘、停聘和解聘教练员的权力。
3.每名教练员只能参与一个体育竞赛项目的组队、训练及比赛任务,在项目内最多可兼任两个代表队教练员。
第七条 教练员职责
1.负责运动员的选拔、现状诊断及训练目标的确定,制定并实施训练计划,控制运动训练过程。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训练水平。
3.主动配合领队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学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做好运动员的医务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校体委上报训练计划、训练笔记,外出参赛回来后及时呈交参赛材料与领队一起完成参赛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教练员权力
1.在业务训练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
2.在选拔和调整运动员方面具有人事权。
3.在训练安排方面具有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权。
4.在后勤服务方面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教练员待遇
1.教练员根据《安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取教学工作量。
2.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外出参赛期间计训练工作量,其教学任务回校后补课完成。
第十条 教练员奖励
经校体委研究批准的对外参赛运动队,取得成绩后,教练员将按照《安庆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申报科研工作量;按照《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申报教学工作奖励。
第四章 运动员管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选拔
以校内比赛及选拔赛的成绩为依据,根据相应比赛运动水平情况,选拔我校普通(甲组)学生运动员和体育专业含高水平运动队(乙组)学生运动员。
1.体育学院学生参加省级竞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无违纪处分(不含违纪处分已经取消的);
(2)竞赛当学期的上一学期课程不及格门次在2门以内(含2门);
(3)竞赛时课程不及格总门次在4门以内(含4门)。
2.非体育学院学生参加省级竞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所在学院同意;
(2)无违纪处分(不含违纪处分已经取消的)。
第十二条 运动员职责
1.运动员选入校队后,要有明确的训练目标、计划,要服从领队、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训练时不准迟到、早退、旷练,认真执行教练的训练安排,刻苦训练,积极、认真、主动地完成训练任务,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2.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运动员如果无故旷训累计达训练周期五分之一或迟到累计达到训练周期的四分之一者,将取消运动员资格。
4.运动员进入校运动队后,刻苦训练,并在正式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但因比赛、训练时导致伤病不能正常训练、比赛而被迫离队者,可酌情享受运动员的相关待遇。
5.运动员外出参赛期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运动员激励措施
1.日常训练每周2次(比赛当年每周3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参训运动员每学期可获得《大学体育》课程2个学分,可获得素质拓展1个学分(不累计计分)。以校体委当年下发的组队通
知及考勤记录为准,由校体委统一上报教务部门和团委进行办理。
2.有参赛任务的队,赛前30天为集训期,每周训练5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在集训期内,运动员应该办理请假手续,遇到考试,需要申请缓考。
3.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当年同项目专业实践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成绩为优秀。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当年《大学体育》课程免修,成绩为优秀。
4.运动员对外参赛中,取得三类及以上运动成绩者,在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素质拓展学分认证以及研究生评优中,遵照校团委、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激励。
5.运动员奖励
经校体委研究批准的对外参赛运动队,取得成绩后,将给予运动员一定的奖金奖励,具体办法遵照校学生处相关文件执行。
6.运动员训练营养补助。暑假集训按45天计算,每生每天补助20元。
7.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运动员,取消其相应的各项奖励与政策。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经校体委批准的参赛队,所有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
第十五条 校体委未列入参赛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参赛。根据具体情况,校体委将进行研究,采取“以奖代训”、“提供车旅”、“只赛不奖”、“自筹经费”等形式批准参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