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09:25 点击数:

安庆师范大学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9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净化学生体育竞赛环境,保证学生体育竞赛安全、有序、公正、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比赛监督、仲裁等人员,要坚持 “团结、 奋进、 文明、育人” 的学生体育竞赛宗旨,遵守体育竞赛规则,遵循公平竞赛原则,自觉维护竞赛秩序,保证体育竞赛活动安全、公平、顺利实施。

第三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人员,要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 予批评教育与纪律处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安庆师范大学名义组队参加的各级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或安庆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各部门、各学院主办的体育竞赛。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运动员,是指参加上述体育竞赛的本校全日制在校、在读、在籍学生。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教练员,是指担任学生体育训练、赛事指导的在职、在岗教师,或根据教育部《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聘请的、承担学生体育训练、竞赛等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领队,是指负责本单位参赛队管理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比赛监督、仲裁人员,是指受相关项目组委会委托、负责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裁判员,是指负责相关项目比赛任务的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

第十条 本规定纪律处理种类为:

1、赛场警告;

2、赛场或全校通报批评;

3、停止本次竞赛若干场;

4、取消参赛资格;

5、取消本次竞赛成绩;

6、取消1-2年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7、取消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以上各项纪律处理种类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现场影像资料、证人证言等作为调查处理依据。

第三章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二条 运动员(运动队)在赛场有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场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理:

1、赛场警告;

2、赛场或全校通报批评;

3、取消参赛资格;

4、取消本次竞赛成绩;

发生赌博及其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比赛中,凡辱骂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者,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可做出如下纪律处理:

1、取消单场竞赛成绩;

2、停止本次竞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竞赛资格;

4、赛场通报批评;

5、全校通报批评;

以上纪律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比赛中,凡发生打架斗殴行为的,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员(运动队)做出如下纪律处理:

1、取消本次竞赛资格;

2、取消本次竞赛已取得的成绩;

3、赛场或全校通报批评;

4、取消1-2年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5、取消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以上纪律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理相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领队、教练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领队、教练员在训练、比赛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归处理。

第十七条 领队、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同裁判员、比赛监督、仲裁人员等进行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私下联系和接触,不得宴请或送礼给裁判员、比赛监督、仲裁人员等竞赛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理:

1、赛场警告;

2、取消领队、教练员临场指挥资格;

3、取消赛场工作资格;

4、赛场或全校通报批评;

以上纪律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八条  运动员(运动队)在赛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事件的,一律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属于领队、教练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从重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领队、教练员的处理有如下几种:

1、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2、赛场通报批评;

3、全校通报批评;

4、取消1-2年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5、取消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以上纪律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比赛中,凡领队、教练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扰乱赛场秩序,或指挥运动员(运动队)不服从裁判者,第一次由裁判员或比赛监督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由赛会设立的纪律监督组取消其本次竞赛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教练员对判罚有异议,须按程序进行投诉。凡以错误言行诱导运动员或观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运动员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如下处理:

1、停止临场指导资格;

2、赛场通报批评;

3、全校通报批评;

4、取消1-2年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5、取消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以上纪律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运动队)之间团结言行;

3、向外泄露裁判员业务会议上未经研究定案的事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下年度学生体育竞赛或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竞赛委员会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不执行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安排;

3、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4、多次错判、漏判,或有意偏袒一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校内裁判工作资格:

1、接受教练员、运动员(运动队)等礼金礼物、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

2、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4、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纪的裁判员,主办单位可将违纪事实及处理情况,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第六章  运动员违反资格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组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要求、被取消竞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竞赛开始前:不予代表队补报换人;

2、竞赛期间:个人项目,取消该运动员已取得的成绩、名次;集体项目,凡有该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竞赛结束后:取消该运动员上场参赛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名次;该运动员成绩、名次取消后,成绩依次递升不发生连锁反应的项目,则由后面的运动员依次递升;

4、竞赛中或竞赛结束后,如有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给予该运动队全校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取消违规学院该单项1-2年学生体育参赛资格;

6、取消违规学院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以上纪律处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后续比赛的连续性,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须在当场竞赛结束2小时内进行。为保证举报的严肃性,举报材料必须由领队签字。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所有举报材料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方予受理;事实不清楚,无法查证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无故弃权的,之前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项竞赛后续项目或后续赛程的竞赛资格;情节严重、对比赛造成干扰者,除前款处理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或运动员所在学校1-2年该项目参赛资格,或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在比赛中,因运动员(运动队)自身原因迟到15分钟者,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第二十六条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教练员、运动员(运动队)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

凡罢赛的运动员(运动队),取消罢赛运动员(运动队)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运动员(运动队)单位1-2年该项目竞赛资格,或下届同类别学生体育竞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运动队)在比赛尚未结束就退出比赛,或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其行为视同罢赛。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或参赛队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员(运动队)经临场裁判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取消消极比赛运动员所有比赛成绩。

第二十九条 参赛运动员凡衣着仪表不整、留怪异发型、佩带饰物的,或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的,不允许上场参加比赛。

第三十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将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受到取消参赛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的运动员(运动队)、教练员、裁判员,取消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各类评奖资格。

第八章 投诉规定

第三十二条  凡对其他代表队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以及对赛会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投诉。除运动员资格问题外,赛会不接受帮助其他运动员或其他代表队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  投诉应提交有领队签字的投诉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凡无领队签字、不能提交证据的投诉书,视为无效投诉,赛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可向仲裁组提出投诉。裁判员、裁判长等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可向赛会设立的纪律监督组提出投诉。

第九章  执行机构及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纪律监督组,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投诉;资格审查组接受各运动队对运动员资格问题提出的投诉。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组或纪律监督组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理和追加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竞赛组委会代表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行使管理职责,是比赛期间的领导机构。若对竞赛组委会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裁定不服,可以向安庆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申诉。安庆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对违反赛风赛纪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对严重违反体育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由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按照教师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运动员,由所在学校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根据教育部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聘请的兼职教练员,其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了参照在职、在岗教师的处理外,学校还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对违纪违规的兼职教练员进行追加处理。

第四十一条 随队工作人员,其违纪违规行为参照领队、教练员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庆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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