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实践技能教学考试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09:26 点击数:
体育学院实践技能教学考试暂行规定
(2016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培养造就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养,能承担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训练和竞赛工作,并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及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复合型体育教育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休闲体育专业、表演专业(体育艺术表演方向)实践技能教学考试。
第三章 考试规定
第三条 体育学院实践技能考试采用教考分离模式,即授课教师组织考试,但不参与授课班级学生实践技能成绩的评定。
第四条 体育学院实践技能考试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原则上安排在第17周、18周进行,受天气影响较大的考试项目可适当提前,但必须报体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实践技能考试评委由所在教研室负责选派,选派按相同专项、相近专项、同教研室老师的顺序排列。
第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监考参照学校理论课监考发放监考费,授课教师参与组织考试按1次监考计算;大三专修课考试按2次监考计算;大一大二普修课考试按3次监考计算。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如需要修改考试内容,需由教研室主任、项目组负责人(注:本教研室内的专项老师,在专项教学、训练、竞赛、与科研方面成绩突出,能负责校内外专项赛事的协调与沟通)和专项老师共同拟定,并报请体育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由项目组负责人召集授课班级教师统一计算,并报教研室主任处备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一)旷课次数达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
(二)替考、被替考的学生;
(三)缓考手续办理不全的学生。
第十条 本规定由体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