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09:26 点击数:

体育学院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1月制定)

为保证课程考核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试成绩的可靠、可信,根据学校印发《安庆师范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考试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平时、理论、实践等各项权重评分。成绩录入有百分制和五分制两种方式。另外成绩录入时请对照修改好左上角录入比例。

第二条  成绩录入备注栏只能输入备注选项,比如“出国”、“支教”、“旷考”“缓考”等。(出国、顶岗支教名单由教务科统一发布)

第三条 作弊、旷考的成绩录入0分,并在备注中选择作弊、旷考等。出现“作弊”情况,教务科会及时通知老师,请不要随意输入。

第四条  针对旷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学校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课程记为0分,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

第五条  顶岗支教的学生,可以参加正常考试,也可以缓考。参加正常考试的,成绩请按正常情况录入。办理缓考手续的, 一律在备注栏输入缓考。

第六条  学生缓考务必在本门课程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表,所有缓考学生最高总成绩按“70分”或“中等”录入(顶岗支教学生除外),补考学生只能录入“合格”或“不合格”成绩证明。

第七条  大学体育成绩根据公共体育部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将签过字的成绩册交至教务科存档。

第八条  理论考试试卷卷面不足40分者,原则上总评成绩不及格,一律补考。如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  所有补考、缓考的学生名单请于录入成绩前交至各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统一交至教务科。技术、理论同时考试的课程请注明补考内容。

第十条  成绩提交后需要修改,按学校成绩修改有关流程办理。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体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安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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